土壤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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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以及与其相关的土壤环境监测,规定了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的样品分析测试方法选择、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与评价、外部质量控制与评价、监测结果和记录等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2.分析测试方法选择

(1)应按照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任务的分析测试方法要求进行选择,并取得相应的CMA认证资质。

(2)需按照《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 27417—2017)对分析测试方法进行各项特征指标的实验室确认后方可使用。

 

3.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与评价

3.1空白试验

(1)每批次样品分析测试时,均应在与测试样品相同的前处理和分析条件下进行空白试验。空白试验的方法和空白样品数应执行分析测试方法中的相关规定;分析测试方法中无规定时,每批次样品至少应分析测试2个空白样品。

(2)空白试验中各目标化合物的测定结果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若空白试验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可忽略不计;若空白试验结果高于方法检出限,低于检测下限且比较稳定,可进行多次重复试验,计算平均值并从样品测定结果中扣除;若空白测定结果高于检测下限,应查找原因并重新测定。

3.2定量校准

3.2.1仪器定量校准

选择有证标准样品进行分析仪器定量校准。无有证标准样品时,也可用纯度较高(一般不低于98%)、性质稳定的化学试剂直接配制仪器定量校准溶液。

3.2.2校准曲线检查

采用校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时,应使用至少包括5个浓度梯度的标准系列(不含空白),并覆盖测试项目浓度范围,曲线低点应接近分析测试方法测定下限。校准曲线应为一次曲线,相关系数r≥0.999。分析测试方法有规定的,按照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3.2.3仪器稳定性检查

(1)连续分析测试时,每20个样品或每批次样品(少于20个样品/批次)分析测试1次标准曲线中间浓度点或土壤有证标准样品,确认校准曲线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2)使用土壤有证标准样品校准,结果应满足认定值(或标准值)要求。标准曲线中间浓度点校准时,无机测试项目相对偏差应控制在10%以内,有机测试项目相对偏差应控制在20%以内,超过此范围时应查明原因,重新绘制校准曲线,并重新分析测试该批次全部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有规定的,按照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3.3精密度控制

(1)每批次样品中,每个测试项目均需进行平行双样分析。分析测试方法中有规定的,按照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分析测试方法中无规定的,当批次样品数≥20个时,应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样品进行平行双样分析;当批次样品数<20个时,应至少随机抽取1个样品进行平行双样分析。

(2)平行双样的精密度以相对偏差表示,平行双样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在表1和表2允许值范围内为合格。

(3)实验室内可选择批次质控或总量质控方式判定精密度控制结果。

①批次质控:每批次样品分析测试完成后,进行精密度控制结果判定,若相对偏差超出允许值范围,表明该批次样品分析测试结果可疑。应查明原因,重新进行该批次样品分析测试。

②总量质控:实验室所有分析测试任务完成后,进行精密度控制相对偏差结果判定,按单个测试项目计,实验室精密度控制结果合格率应达到100%。

3.4准确度控制

3.4.1土壤有证标准样品

(1)应在每批次样品中同步插入至少1个有证标准样品进行分析测试。插入样品应与被测样品污染物含量水平相当、基质尽量相近。分析测试方法有规定的,按照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将有证标准样品的测试结果与认定值(或标准值)进行比较,计算相对误差,按照表1和表2的允许值范围判定是否合格。

(3)有证标准样品分析测试合格率应达到100%。当出现不合格结果时,应查明其原因,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该有证标准样品及同批次土壤样品重新进行分析测试。

3.4.2加标回收率

(1)无土壤有证标准样品时,应采用基体加标试验对准确度进行控制。每20个样品或每批次(少于20个样品/批次)需做1个基体加标样品。在进行有机污染物项目分析时,需按所选择的分析测试方法要求进行目标化合物或替代物加标试验。分析测试方法有规定的,按照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基体加标试验应在样品前处理前开始,加标样品与测试样品应在相同的前处理和分析条件下进行分析测试。加标量可视被测组分含量而定,含量高的可加入被测组分含量的0.5~1倍,含量低的可加2~3倍,加标后被测组分的总量不得超出分析方法的测定上限,加标后样品体积应无显著变化。

(3)基体加标试验测试结果以基体加标回收率表示,按照表1和表2的允许值范围判定是否合格。

(4)基体加标回收率试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100%,否则表明本批次样品的分析测试数据无效。实验室应查明原因,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该批样品重新进行分析测试。

3.4.3准确度控制图

必要时,可绘制准确度控制图,对样品分析测试质量的变动进行监控。

表1  平行样分析测试精密度和准确度允许值表

项目

样品含量范围/

(mg/kg)

精密度

准确度

适用方法

室内相对偏差/

%

室间相对偏差/

%

加标回收率/

%

相对误差/%

<0.1

0.1~0.4

>0.4

±35

±30

±25

±40

±35

±30

75~110

85~110

90~105

±40

±35

±30

GFAAS、ICP-MS

<0.1

0.1~0.4

>0.4

±35

±30

±25

±40

±35

±30

75~110

85~110

90~105

±40

±35

±30

CAAS、AFS、ICP-MS

<10

10~20

>20

±15

±10

±5

±20

±15

±10

90~105

90~105

90~105

±30

±20

±15

AFS、ICP-MS、m-XRF

<20

20~30

>30

±20

±15

±10

±25

±20

±15

90~105

90~105

90~105

±25

±20

±15

AAS、ICP-MS、m-XRF

<20

20~40

>40

±25

±20

±15

±30

±25

±20

85~110

85~110

90~105

±30

±25

±20

GFAAS、ICP-MS、m-XRF

<50

50~90

>90

±20

±15

±10

±25

±20

±15

85~110

85~110

90~105

±25

±20

±15

AAS、ICP-MS、m-XRF

<50

50~90

>90

±20

±15

±10

±25

±20

±15

85~110

85~110

90~105

±25

±20

±15

AAS、ICP-MS、m-XRF

<20

20~40

>40

±15

±10

±5

±20

±15

±10

85~110

85~110

90~105

±25

±20

±15

AAS、ICP-MS、m-XRF

注:①GFAAS—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②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③CAAS—冷原子吸收光谱法;④AFS—原子荧光光谱法;⑤m-XRF—波长色散型X射线荧光光谱法;⑥AAS—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表2  平行样分析测试其他项目精密度和准确度允许值表

项目

含量范围

精密度

准确度

适用方法

相对偏差/%

加标回收率/%

无机元素

≤10MDL

>10MDL

30

20

80~120

90~110

AAS、ICP-MS、m-XRF、ICP-AES

有机污染物

≤10MDL

>10MDL

50

30

60~140

HPLC、GC、GC-MS

注1:①S—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②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③m-XRF—波长色散型X射线荧光光谱法;④ICP-E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⑤HPLC—高效液相色谱法;⑥GC—气相色谱法;⑦GC-MS—气相色谱-质谱法。

注2:MDL—检出限。

注3:此表为一般性要求,凡在土壤环境监测分析测试方法中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按照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4.外部质量控制与评价

4.1密码样测试

4.1.1质控样品密码样

(1)使用土壤有证标准样品或专门定制的统一质控样品(以下简称“统一样")作为外部质控样品密码样,也可在随机选取的待测样品中加入一定量的土壤有证标准样品或统一样制成加标密码样。

(2)质控样品密码样测试结果的准确度以相对误差表示,加标密码样测试结果以加标回收率表示,按照表1和表2的允许值范围判定是否合格。

4.1.2平行密码样

(1)从待测试土壤样品中任意选取一定比例的样品(例如10%~30%)作为平行密码样,按照一定的质量控制规则进行分样并重新编码。

(2)平行密码样测试结果的精密度以相对偏差表示,按照表1和表2的允许值范围判定是否合格。

4.1.3精密度和准确度

按单个测试项目计,每个分析测试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密码样测试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合格率一般均不得低于85%。

4.2实验室间比对测试

(1)从待测土壤样品中任意选取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样品作为实验室间比对测试样品,按照一定的质量控制规则进行分样并重新编码。

(2)实验室间比对测试结果的精密度以相对偏差表示,按照表1和表2的允许值范围判定是否合格。

4.3留样复测

(1)从已完成测试、在有效期内保存且待测目标化合物相对稳定的土壤样品中,任意选取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样品进行复测,与原测定结果进行比较。留样复测应基于相同的分析测试方法和仪器设备。

(2)留样复测结果的精密度以相对偏差表示,按照表1和表2的允许值范围判定是否合格。

(3)按单个测试项目计,每个分析测试实验室,留样复测合格率不得低于95%。

5.监测结果和记录

(1)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确保科学、客观地反映分析测试结果,不得选择性地舍弃数据或人为干预分析测试结果。

(2)监测人员应对原始数据和报告数据进行校核。对发现的可疑数据或报告,应对照原始记录进行校核。

(3)原始记录上,应有监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手写签名。监测人员填写原始记录。审核人员应检查结果和记录是否完整、抄写或录入计算机时是否有误、数据是否异常等,并对记录和数据的准确性、逻辑性、可比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4)分析测试结果应按照分析测试方法规定的有效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有效数字位数不得超过方法检出限的保留位数。分析测试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用“ND"表示,同时给出本实验室的方法检出限值。

(5)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应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2022年4月13日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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